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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开放共享及管理的具体规则设想

发布时间:2020-02-04 11:41:49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副标题#e# 日前,全社会都在抗击新冠疫情,大数据如何被应用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来,也是人们讨论的一个重要话题。 四类可用于政务决策的数据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政府利用海量数据进行公共决策、企业等社会主体充分挖掘大数据经济社会价值进行经济决策成为

规则1:在一般情况下,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全民共有,政府根据公益的目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对于经济社会价值特别重大、开发利用技术要求较高的数据,也可以设定相应的条件,针对特定公众或企业予以开放。基于定向开放的数据所开发出的产品,开发者(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服务商)仅能基于投入的开发成本和有限收益定价。

规则2: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认为某类政务数据资源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政府不予开放,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可以诉请上级政府或者法院要求政府予以开放。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1)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再利用,支付基于该数据产品市场效益的对价;(2)如果是以非盈利为目的的开发再利用,支付基于该数据生产成本而确定的价格。社会主体所支付的对价成为相关数据产品投入市场的基准价格。

规则3: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在其日常运作过程中收集、开发的数据资源,对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仅有辅助性作用(即没有直接作用)的,政府必须通过平等协商交易的方式获取使用权。对公共管理职能有重大作用的分散性公共数据,政府可依法实施征用,但应该给予合理的补偿。

规则4:公民、企业或其他社会团体在其日常运作过程中收集、开发的数据资源,对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有辅助性作用的,如果双方协商交易不成,则政府可以诉求法院,通过支付基于开发成本加有限预价的价格,获得这类数据的使用权。

通过四条规则的综合运用,一方面,为政府、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共享政务大数据的价值、实现各自的数据权益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明晰多元主体在开放与共享中的责任,确保政务大数据的社会价值和可持续发展。可以预期的是,保护不同主体共享政务数据开放效益,能够为克服开放壁垒带来的问题,而明晰不同主体的开放责任,能为推动和监督政务数据的持续开放创建制度条件。

(编辑:温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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