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与政府数据治理
政府数据治理, 就是政府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存储、管理海量数据, 实现数据部门间共享, 并通过一定的分析工具辅助进行社会事务管理、提供良好公共服务、解决社会矛盾, 实现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在放管服改革实践中, 各级政府运用数据治理的方式有效破解了许多制度性难题, 有效提升了政府治理的协同性, 体现了高效便民的价值导向, 所以研究更好地发挥数据治理在放管服改革中的作用, 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数据治理对于放管服改革的作用 数据治理作为一种建立在现代治理理念基础上的治理手段, 将会在放管服改革中发挥其独特作用。 1. 数据治理推动简政放权。 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是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 国家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 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大批“含金量”高的行政审批、投资项目核准等项目被取消, 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被清理, 将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彻底放权, 各地不断创新性便民利民的举措。党的十九大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拉开了序幕, 更深层次的简政放权已经启动。互联网、大数据与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这些改革举措, 提供了足够的技术支撑, 借助于大数据技术实现数据共享, 通过网上虚拟政府的设置, 实现政务流程再造, 打破部门间壁垒, 形成协作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 是数据治理倒逼并加快了政府的简政放权步伐。 2. 数据治理促进了放管结合。 政府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智能感知技术收集分散在各虚拟空间上的企业相关数据, 包括生产经营、销售物流、检验检测、安全环保等领域的数据,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处理功能, 准确识别企业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消费者维权等信息, 准确预警危害市场的失范行为, 提升政府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 将监管方式由过去的“人盯事”“一对多”“事后查”, 变为“大数据盯事”“多合一”“事前预警”, 大大提高监管的效能。 3. 数据治理实现优化服务。 当前公共服务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的情况比较突出, 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单一, 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同, 供给主体与需求主体缺少互动, 公共服务无法做到精准化, 导致供给过剩和供给不足同时存在, 群众的满意度不高。 数据治理能在统一的大数据平台上实现公共服务主体的虚拟协同, 形成一体化的整体性治理。政府部门可以借助智能感知技术收集分散在各虚拟空间上的需求数据,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处理功能, 准确识别群众需求和偏好, 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精准化。通过打通政府、公共服务部门间的数据壁垒, 促进数据流转共享, 将有效促进行政审批事务的简化, 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更好地服务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放管服改革中运用数据治理的制约因素 虽然在当前放管服改革中, 国家已通过政策、资金等方面鼓励支持数据治理在各级政务平台得到推广与运用, 但从实践的情况看, 政府使用数据治理还面临着许多制约性的因素。 1. 政府管理者大数据思维还没有建立起来。 我们已身处大数据时代, 但我们的政府管理者思维仍然停留在小数据思维模式中, 这种建构在小数据基础上的传统思维影响着治理方式的转型升级。大数据技术是一种对数据应用的全新认识, 它不再过分追求数据的精确性, 而强调数据的完整性, 并且容忍数据的混杂性, 不再执着于因果关系的研究, 更加重视事物间相关关系, 它为人们数据认知开辟了新的维度, 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迭代和更新。如果这样的思维方式没有在政府管理者中确立起来, 运用数据进行治理是无法实现的。 2. 传统政府管模式难以适应数据治理的要求。 政府数据治理以大数据技术为支撑, 以数据开放和信息共享为条件, 它对于政府组织的扁平化和协同性有着天然的要求。如果缺少这个条件, 即便大数据的硬件和软件都已具备, 数据治理还是缺少基本的组织条件。我国行政组织传统的科层制结构, 权力运行纵向层级多, 影响信息传递的速度, 同时横向权力以职能为限, 部门信息彼此割裂, 难以实现相互协同。比如, 政府机构中, 综合部门和行业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 协调难度大, 权责分离严重, 导致相同的问题各管一块, 各出各的招、各走各的道, 形成不了合力。所以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 当前存在着机构设置不够优化、职能配置不够协同、机制运行不够高效等问题, 协同不够成为影响治理体系中的突出问题。 3. 大数据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还需提升。 大数据的发展和应用以完善的数字信息平台作为基础, 是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在一个国家和地区成熟的产物, 大数据的运用须以较高的采集、存储、分析、整合、控制作为技术支撑。近些年来, 我国虽然在提高信息化水平方面做出了切实的努力, 取得了很大成就, 但我国以计算机为媒介的互联网终端服务的发展还不充分, 从事大数据治理的专业人才也很缺乏, 信息采集能力、采集设备、采集系统的不健全, 信息采集更新慢, 信息缺乏时效性, 使采集和整理的信息资源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大打折扣。同时, 我国在大数据技术研究和开发方面起步较晚, 技术能力还比较薄弱, 还没有实现与国际先进技术保持同步发展。 4. 数据共享还存在制度性障碍。 大数据的发展与应用是以数据共享为前提的, 但由于部门间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 使得每种类型数据仅能在部门和系统内闭环流转, 同时各种采集的数据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 在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上形成了技术屏障, 同时, 数据的使用和共享还缺少法律的规制, 因此普遍存在不愿、不想、不敢共享的问题。 三、为“放管服”改革建构完善的数据治理环境 1. 适应新技术变革, 建立数据治理思维模式。 理念决定方向, 思路决定出路, 政府治理者能否真正建立起大数据思维是实现数据治理的关键。政府治理者首先必须确立起“用数据来说话、用数据来管理、用数据来决策、用数据来创新”的数据意识和数据文化, 同时政府要将数据作为一种基础性战略资源给予高度重视, 在数据的使用上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信息公开原则, 坚决摒弃数据即权力的错误心态, 防止数据独占和数据欺瞒, 要用“全面、开放、共享”的理念来看待和配置数据, 引领和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数据技术能力。 (编辑:温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