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政务网低俗口号击中网络广告监管软肋
“‘叫春’广告存在歧义,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嫌。”江西律师张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同时,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等情形。 张艾认为,“叫春”广告带有某种性暗示,它以打“擦边球”的广告词挑逗着观众的眼睛和心灵,对观众的审美和心理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由于这是发布在网上的一则广告,对初涉世事的青少年危害可能更大。 “较之传统广告,网络广告在监管方面存在更大的难度。”张艾表示,目前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存在软肋。即使广告违法,但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往往因无法确定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和广告活动主体资格而无从下手。 “实际上,从网络广告兴起开始,它的性质界定、活动主体资质认定以及相关案件的取证和法律适用,就一直是困扰网络广告监管机关的难点。”张艾介绍说,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而当前很多网络广告为隐性广告。某些网站也正是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超出了广告法中对传统广告的定义范围,以此避开监管。 新广告形式监管急需立法跟进 记者了解到,在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提出了一项议案,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谢子龙在议案中提到,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建立广告行业市场秩序、规范广告市场主体宣传行为、杜绝虚假违法宣传、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厂商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对广告行为的监督管理方面,出现了部分环节无法可依或者不相适应的问题。”谢子龙举例说,比如,部分新的广告形式未纳入监管范围,一些虚假广告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对违法虚假广告惩处措施有待加强等。 记者获悉,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已将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议,其中网络广告将被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 江西宜春政府网站撤下“叫春城市”广告 (编辑:温州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