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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串行”为“并行” 科技创新应与科技伦理携手前行

发布时间:2021-05-30 16:47:57 所属栏目:评论 来源:互联网
导读: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技术、生物医学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科技进步的红利,科技创新成为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关键动能。但与此同时,一些新技术侵犯了公众权益,违背了科技造福社会的初衷,潜在伦理

近年来,我国在数字技术、生物医学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与应用,出现了跨越式发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的人享受到科技进步的红利,科技创新成为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关键动能。但与此同时,一些新技术侵犯了公众权益,违背了科技造福社会的初衷,潜在伦理风险使企业等创新主体陷入对ESG(环境—社会—监管)风险的焦虑之中。在我国努力迈向创新型国家前列的今天,为了尽力减少科技伦理风险及其不利影响,科技伦理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成为我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继颁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以下简称《原则》)之后,相关部门正在加紧探讨和制订更具一般性的科技伦理原则,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构建等工作也在进行之中。

  科技创新

  与科技伦理共同发展

  科技创新及其爆炸性的增长态势,使其日益成为影响科技—社会—经济—生态巨系统的重要力量,科技创新的过程与后果往往涉及各种复杂的价值冲突与伦理抉择,这使得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共同进化成为当代科技活动的内在要求。

  在核能、航天、化工等传统的科技活动中,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主要呈现为一种“串行”关系,一般是在对科技创新所引起的安全风险、社会争议和不良后果加以评估的基础上,开始对其加以必要的伦理反思与约束。但随着基因、纳米材料、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神经科技等新兴科技的出现,不论是科技人员还是科技管理者或社会公众,逐渐形成的一个共识是,这些领域的科技创新在可能为社会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也可能导致严重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等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必须将科技创新与科技伦理的关系重置为“并行”关系——不仅在科技创新之初就要对其价值伦理问题有所考量,而且要使科技伦理成为贯穿于科技创新全生命周期的反馈与调节机制,通过两者的共同进化,让科技在造福社会的同时尽可能减少负面后果与伦理风险。

  面对新兴科技的价值伦理挑战,单靠科技共同体的科研伦理和专业伦理难以应对科技创新的伦理风险,必须通过引入科技伦理治理,构建健全的科技伦理准则体系,开展更具有预见性、动态性和广泛参与性的科技伦理评估,从而在充分促进科技创新并使社会公众受益的同时,避免由不合伦理的科技滥用所导致的权利侵犯、环境破坏乃至人类生存风险。

(编辑:温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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